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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的標準
(1)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2)所購建的固定資產與設計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
(3)繼續發生在所購建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幾乎不再發生。如果所購建固定資產需要試生產或試運行,則在試生產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時,或試運行結果表明能夠正常運轉或營業時,就應當認為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