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考試要點:招股說明書的一般要求
1.發行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招股說明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說明書分別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在境內外同時發行股票的,應按照從嚴原則編制招股說明書,并保證披露內容的一致性。
2.招股說明書應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保證其內容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實質,不得有祝賀性、廣告性、恭維性或詆毀性的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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