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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計稅成本對象的“六個原則”
2.計稅成本的“六項費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4.稅法規定,可以預提的三種情況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科目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七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所得稅處理的內容。
【知識點】: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
“六個原則”確定計稅成本對象;
“六項費用”構成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內容;
“五道程序”完成企業計稅成本核算;
“四把尺子”可靠地計量和核算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成本;
“六種特例”合理分配成本項目。
1.計稅成本對象的“六個原則”
計稅成本對象的“六個原則”(了解) |
(1)可否銷售原則(能不能銷售) (2)分類歸集原則(1棟和2棟都屬于一期小戶型) (3)功能區分原則(商業地產、住房) (4)定價差異原則(商鋪售價50000) (5)成本差異原則 (6)權益區分原則(委托代建、合作開發) (一銷售,一歸集,兩區分,兩差異) |
2.計稅成本的“六項費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計稅成本的“六項費用” |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的開發產品的成本列支內容一致 |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
了解內容 |
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核算“四把尺子”(熟悉) |
(一)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制造成本法進行計量與核算 (二)企業下列成本應按以下方法進行分配:(選擇題)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如果確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協商請求稅務機關同意 2.單獨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應按建筑面積法進行分配 3.借款費用屬于不同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 4.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
4.稅法規定,可以預提的三種情況:
①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②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規定必須配套建造條件。
③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