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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06】與關聯方的交易
《企業國有資產法》所稱的“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2.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1)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3)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
?。?)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相關鏈接】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瓣P系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