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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05】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的下列人員:
(1)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3)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4)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法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2.兼職限制
(1)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2)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3)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4)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5)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