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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人。
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提示】在承包、承租納稅人的規定上,原增值稅業務單位與“營改增”單位存在差異:
傳統業務的納稅人承包承租:在境內銷售或進口貨物、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租賃或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營改增”納稅人承包承租: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二)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