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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八十九】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計稅的情形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或舊貨
銷售對象的具體情況 |
計稅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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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
固定 資產 |
按規定不得抵扣且 未抵扣過進項稅 |
應繳納的增值稅 =含稅售價÷(1+3%)×2% |
按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 |
銷項稅額=含稅售價÷ (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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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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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貨 |
應繳納的增值稅 =含稅售價÷(1+3%)×2% |
2.可以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3.應當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4.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收派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