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考試要點:持續督導
(一)持續督導期間的計算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保薦人應當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
(二)持續督導的內容
(三)保薦人的權利
(四)發行人的義務
(五)監督措施和法律責任
在1個自然年度內,保薦人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受到不受理或不再受理監管措施的次數超過3次,或者累計時間超過l2個月,且累計時間與該保薦人當年末所保薦的發行人家數之比排名前3位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內不受理其推薦,已受理的責令其撤銷推薦。
昆明財務培訓、昆明會計培訓、昆明會計證年檢(繼續教育)、昆明公司注冊、昆明代理記賬、昆明成人高考聯系請致電0871-66306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