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考試要點: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
應當保證僅對參與本次發行申購且與本次發行無特殊利益關系的機構投資者做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限額,即主承銷商從集中竟價交易市場購買的發行人股票與要求發行人增發的股票之和,應當不超過本次包銷數額的15%。主承銷商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一次或分次進行。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所發生的費用,由主承銷商承擔。主承銷商應當將預售股份所取得的資金存入其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獨立賬戶。主承銷商應當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銀行,將應付給發行人的資金(如有)支付給發行人。
如果發行人股票的市場交易價格低于發行價格,主承銷商用超額發售股票獲得的資金,按不高于發行價的價格,從集中競價股票市場購買發行人的股票,分配給提出認購的申請者如故交易價格高于發行價格,主承銷商可以根據授權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但不得超過本次包銷數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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