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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科目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四節資產的所得稅處理的內容。
【知識點】: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
1.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客觀題)
靜態投資資產不得扣除,動態轉讓資產,可以扣除。
3.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的處理規定(新增)
(1)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3)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
(4)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或者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或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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