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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科目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三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解釋】扣除的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金額只能按照注冊資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約定分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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