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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五十六】要約收購
應當要約收購 |
達到30%+繼續增持 |
通過協議方式直接超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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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要約收購是否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事前許可 |
× |
支付方式 |
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及其他合法支付方式 |
收購期限 |
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出現競爭要約除外) |
撤銷要約 |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不得撤銷 |
變更要約 |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不得變更(出現競爭 要約除外) |
直接公告變更事項,通知被收購公司,無須經中國證監會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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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為 |
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
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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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公平對待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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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轉讓,但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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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4億、25%、10%) |
終止上市 |
事后報告 |
收購完成后15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并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