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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稅前扣除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科目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三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稅前扣除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解釋1】支付對象有限制。手續費、傭金的支付對象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企業或中介個人。
【解釋2】支付方式有限制。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解釋3】支付比例有限制。非保險企業收入的5%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10%計算限額;財險企業15%計算限額。(非人才)
【解釋4】支付基數有限制。非保險企業按合同金額提取。保險企業按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額提取。
【解釋5】入賬方式有限制。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者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進場費等費用。
【解釋6】資本化的手續費不得當期扣除。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解釋7】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解釋8】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稅前據實扣除。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于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新增)
【解釋9】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