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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公益性捐贈支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科目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三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直接的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
【解釋】公益性捐贈的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第一,這種捐贈必須是公益性的,非公益性的不得扣除;第二,這種捐贈必須是間接發生的,直接的捐贈不得扣除;第三,這種捐贈必須是通過非營利機構或政府機構發生的捐贈,通過盈利機構或個人發生的捐贈不得扣除。
【扣除基數】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釋1】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間接計算法下求利潤,必然會考察公益性捐贈扣除)
【解釋2】公益性捐贈扣除的計算程序
【解釋3】公益性捐贈包括貨幣捐贈和非貨幣捐贈(一般考貨幣性捐贈);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
【解釋4】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捐贈,應分解為銷售非貨幣性資產業務和對外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解釋5】企業將自產貨物用于捐贈,按公允價值繳納增值稅;但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和利潤,存在稅會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