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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利息支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科目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三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3)關聯方借款利息處理
關聯方借款利息處理: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
①金融企業(5:1)
②其他企業(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4)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處理
自然人借款 |
股東或關聯自然人借款 |
處理同關聯企業 |
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 |
(1)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2)簽訂借款合同 |
(5)投資未到位的利息支出稅務處理
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資本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