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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科目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三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項目 |
準予扣除的限度 |
超過部分處理 |
職工福利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 |
不得扣除 |
工會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 |
不得扣除 |
職工教育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 |
準予結轉扣除 |
【解釋1】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范圍:
(1)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2)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臨時工屬于職工福利費的);
(3)職工困難補助,幫扶基金;
(4)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5)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
【解釋2】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核算,沒有單獨設置的,稅務機關責令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逾期仍未改的,可對其進行核定。
【解釋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解釋4】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不是全部的職工教育經費),全額扣除;其余部分按2.5%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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