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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認定及追究對象是指在貸款調查分析、決策審批、放款支付、貸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責任行為且負有責任的各環節信貸人員。主要包括:貸款調查分析及維護的信貸員、后臺人員、支行主管、各級擁有授權權限的審批人員。
責任行為是指信貸人員在貸款調查分析、決策審批、放款支付、貸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違反授信業務管理和操作流程的有關規定,或違反授信盡職有關規定,或發生職業道德風險并且與不良貸款的形成具有因果關系,或對不良貸款形成存在重大關聯關系的行為。
按照“首問負責”原則,存量貸款客戶由調查分析的信貸員進行維護和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原則上不移交。如確因異地工作調動等符合貸款組合移交條件的,移交以后客戶貸款出現逾期的由接收該貸款的信貸人員承擔清收責任,移交該筆貸款的信貸員應協助維護和催收;如移交時貸款已處于逾期狀態,仍由負責調查分析的信貸員承擔清收責任,接收該貸款的信貸員應協助維護和催收。已調離崗位或移交了客戶的信貸人員在任職期間存在責任行為的,仍須予以問責。
根據責任人的主觀心態,責任行為界定包括瀆職和不盡職。
①瀆職,是指相關人員明知其行為會發生危害銀行利益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包括由于未保持良好職業操守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和其他主動危害銀行利益的行為。瀆職承擔重大責任。
②不盡職行為,是指相關人員行為雖不存在故意,但違背、偏離其基本職業規范和崗位職責要求,未能完整有效地履行其崗位職責,導致銀行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不盡職承擔一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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