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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科目第三章消費稅第十節(jié)申報與繳納的內容。
【知識點】: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jīng)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3.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