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2007年2月9日,中國銀行業協會全體會員大會正式通過了《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
宗旨:為規范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提高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建立健康的銀行業企業文化和信用文化,維護銀行業良好信譽,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職業操守。
職業行為:從業人員在具體工作崗位上履行特定崗位職責的行為。
職業操守:職業行為規范的總稱。
二、從業人員
本職業操守所稱的銀行業從業人員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及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及貨幣經紀公司也適用)工作的人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直接的勞動合同關系,受有關機構派遣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外包公司委派到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也應屬于銀行業從業人員的范疇。
三、適用范圍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遵守本職業操守,并接受所在機構、銀行業自律組織、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操守,在從業生涯中恪守誠信、合規、盡職的職業價值理念。
本職業操守的監督者有:銀行業從業人員所在機構(從業人員供職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自律組織(中國銀行業協會、地方性銀行業自律組織)、監管機構(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行使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及其分支機構)和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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