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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銷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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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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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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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銷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購進時未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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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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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售價÷(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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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購進時已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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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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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售價÷(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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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生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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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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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凈值×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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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營改增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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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已使用的未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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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3%減按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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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已使用的已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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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適用稅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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