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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業售出商品但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五項條件,不應確認收入。為了單獨反映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業應增設“發出商品”科目。
會計分錄如下:
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如果納稅義務發生: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在確認收入的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提示】“發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額應并入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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