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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四】混合銷售
1.一般規定
①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并征收增值稅。
②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營業稅。
2.特殊規定
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建筑業)的營業額,貨物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而非根據主營業務一并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核定后,還是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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