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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證據在性質上具有累積性,主要是在審計過程中通過實施審計程序獲取的。
(1)實施風險評估程序
(2)進一步審計程序
2.審計證據還可能包括從其他來源獲取的信息:
(1)以前審計中獲取的信息(前提是注冊會計師已確定自上次審計后是否已發生變化,這些變化可能影響這些信息對本期審計的相關性);
(2)會計師事務所接受與保持客戶或業務時實施質量控制程序獲取的信息;
(3)會計記錄也是重要的審計證據來源;
(4)被審計單位雇用或聘請的專家 編制的信息也可以作為審計證據;
(5)審計證據既包括支持和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也包括與這些認定相矛盾的信息;
(6)在某些情況下,信息的缺乏(如管理層拒絕提供注冊會計師要求的聲明)本身也構成審計證據,可以被注冊會計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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