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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務派遣的三方關系
2.勞務派遣的適用
(1)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2)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2016年新增)
(4)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訂立勞動合同的人數+派遣用工的人數)的10%。(2016年新增)
3.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的主要義務
(1)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5)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用工單位的主要義務
(1)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用工單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5.勞動者的其他重要權利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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