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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是對納稅人而言,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要求稅務機關對其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權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復議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受理,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另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1.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3)申請人按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只有符合幾種法定情形之一時,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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