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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預習要點:行政復議決定
【預習要點】
方式 |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法 |
舉證責任 | 由被申請人承擔 |
答復時間 |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
決定種類 |
1.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被申請人不按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等,視為無證據。 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的,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
生效時間 | 行政復義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
強制執行 |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要點點撥】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有行政行為的,被聲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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